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抗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二0九號
抗告人甲○○
(現在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右抗告人因搶奪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五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犯搶奪等罪,先後經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因合於定應執行刑規定,而依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月,固非無見。惟查該附表所示罪刑,曾經原審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三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九月確定,有該裁定影本及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檢紀列字第三七五八號函附卷可稽,原裁定顯為重複裁定,殊屬違法,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自應予以撤銷。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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