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8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士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3414、3788、110年度毒偵字第45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馮士杰(原名 馮顯懿 )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民國110年4月12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414、3788、110年度毒偵字第4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四至十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另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110年4月12日釋放出所,並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414、3788、110年度毒偵字第4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參,此部分首堪認定。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如附表編號一「證據」欄所示各證據在卷可稽,足徵該扣案物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難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裝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六所示之物,亦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其中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另扣案如附表編號二、四至六所示之物,則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亦有如附表編號二至六「證據」欄所示各證據在卷可佐,顯見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六所示之物上均含有微量毒品殘渣,而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無法將殘留於其上之毒品殘渣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是上開扣案物連同其上之毒品殘渣,應整體視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綜上,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扣案如附表編號七至十所示之物,參諸如附表編號七至十「證據」欄所示各毒品鑑定書可知此部分扣案物均未經鑑驗以證明其上有殘留毒品成分,自難逕認同屬違禁物,是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編號七至十所示之物亦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鑑定結果證據一白色透明結晶1袋(含外包裝袋1個)⒈含袋毛重0.4860公克,淨重0.240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驗,驗餘淨重0.2398公克。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及扣案物照片、臺北地檢署109年度青字第182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414號卷【下稱毒偵字第3414號卷】第29至33頁、第37至41頁、第45頁、第195頁、第191頁)。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1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同上毒偵卷第193至194頁)。二吸食器具1組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及扣案物照片、臺北地檢署109年度綠字第164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414號卷【下稱毒偵字第3414號卷】第29至33頁、第37至41頁、第49頁、第195頁、第185頁)。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1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同上毒偵卷第193至194頁)。三殘渣袋1袋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四吸食器具1組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及扣案物照片、臺北地檢署110年度綠字第13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457號卷【下稱毒偵字第457號卷】第7至9頁、第28至28-1頁反面、第63頁、第62頁)。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同上毒偵卷第75頁)。五玻璃球吸食器1個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六殘渣袋1袋經刮取殘渣,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七吸食器具1組未經鑑驗。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及扣案物照片、臺北地檢署109年度綠字第164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字第3414號卷第29至33頁、第37至41頁、第185頁)。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1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同上毒偵卷第193至194頁)。八吸食器具1組未經鑑驗。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及扣案物照片、臺北地檢署110年度綠字第13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字第457號卷第7至9頁、第28至28-1頁反面、第63頁、第62頁)。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同上毒偵卷第75頁)。九玻璃球吸食器5個未經鑑驗。十殘渣袋1袋未經鑑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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