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10號原告 王珮玲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被告 中川絹世 (已離境,現所在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 陳德俊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陳德俊於民國107年5月26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原告為其母、被告為其配偶,兩造為全體繼承人,各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陳德俊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前開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因兩造就前開遺產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前開遺產,分割方法為:按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第1項前段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為香港居民,被告為日本國人民,被繼承人陳德俊則為我國國民,有戶籍謄本、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中華民國居留證在卷可稽,則依上開規定,其繼承事件,應適用我國法律定之,合先敘明。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第2款、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行110年7月7日北富銀豐原字第1101000021號函所附存款餘額明細資料、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網頁資料、香港生死登記處核發陳德俊父親之死亡登記記錄及繼承系統表、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4日元銀字第1100015549號函所附各類存款餘額表、客戶往來交易明細、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721號民事判決、判決確定證明書等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因被繼承人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附表一所示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惟兩造就上開遺產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前開遺產,即有理由。
四、再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審酌系爭遺產之內容與性質,被繼承人陳德俊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兩造各人應繼分比例分配,應屬公平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肆、末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故所為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是以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始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淑慧附表一:被繼承人陳德俊之遺產項次財產內容分割方法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存款65636.3美元及孳息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2元大商業銀行臺幣綜合活儲新臺幣114459元及孳息(帳號:00000000000000)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3元大商業銀行外幣活期存款人民幣4688.56元及孳息(帳號:0000000000000)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4元大商業銀行外幣活期存款港幣0.04元(帳號:0000000000000)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姓名應繼分王珮玲1/2中川絹世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