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七三號
原告丙○○被告乙○○被告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華碩 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七四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郭貞秀法官黃悅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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