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亡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亡字第六六號
聲請人 洪李月珠 代理人 洪銘宗 送達代收人 陳秀珍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 洪老上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洪老上(男,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高雄市○○區○○里○鄰○○○路○○○巷○○○號五樓)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洪老上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夫洪老上(男,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高雄市○○區○○里○鄰○○○路○○○巷○○○號五樓)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隨鴻利一號漁船出港作業,在返航途中,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最後與公司聯絡,稱因風浪很大機件損壞,在北緯十七度、東經一一七度間緩慢航行,隨即失去聯絡,全船包括洪老上在內共七名船員失蹤,洪老上自此毫無音信,業經戶政機關為失蹤登記,迄今已滿一年,無人知其消息,前經聲請鈞院准以八十九年度家催字第八十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提出刊登本院八十九年度家催字第八十號民事裁定之報紙為證。理由
一、查聲請人之夫洪老上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隨鴻利一號漁船出港作業,在返航途中遭遇特別災難,音信全無,至今人仍未尋獲,生死不明,經本院准以公示催告,聲請人於九十年三月九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有前揭公示催告卷宗及報紙可證。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從而,洪老上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遭遇特別災難失蹤,應從翌日即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算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計一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楊智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