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三號
上訴人高雄縣林園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伍文雄 送達代收人甲○○被上訴人丙○○
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三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肆佰壹拾貳萬伍仟柒佰貳拾元,折合銀元為壹佰叁拾柒萬伍仟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萬零陸佰貳拾玖元,折合新台幣陸萬壹仟捌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官信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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