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5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5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四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0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等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柒拾貳萬貳仟肆佰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央銀行核定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一案,因被告乙○○已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晚上八時四分死亡,並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趙家光
法官張世賢法官林韋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董明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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