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46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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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4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04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顏謝信美 相對人即債務人侒杰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豐贊 相對人即債務人 梁素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捌萬零伍佰柒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0460號│├──┬─────────┬───────┤│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001│751,250元│101年7月12日│├──┼─────────┼───────┤│002│763,900元│101年7月12日│├──┼─────────┼───────┤│003│865,420元│101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