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4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04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武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貳萬伍仟肆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