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702號原告華菱電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戴森雄 律師被告華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華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謝清福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被告盛天企業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許,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華菱電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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