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99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丙○○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4月24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台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提起本件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0日判決駁回抗告人之訴;嗣抗告人提起上訴,因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經本院於98年1月22日裁命補繳,惟抗告人逾期未為繳納,本院乃於98年3月19日裁定駁回上訴;抗告人復對此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因已逾抗告之不變期間,尚未命其補正抗告費,經本院於98年4月24日裁定駁回抗告;今抗告人乃對此駁回抗告之裁定再提起抗告,惟迄仍未繳納抗告費,於法不合,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每次各1,000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