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89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王錞熙
上列原告對被告 顧仁杰 提起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於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顧仁杰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2年4月30日死亡
,有本院職權查調所得之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被告顧仁杰既
於起訴前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而不得為訴訟之主體,且
此項訴訟要件之欠缺係屬無從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
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