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4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俊男
       林俊廷
       林義凱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蘇清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蘇清文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9,882元(即61.73㎡3,400元/㎡=209,882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
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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