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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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27號聲請人 林瑞森 代理人 王令冠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7+1)x34x10=2,72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提出民國98、99、100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三、是否有低收入戶之補助?若有補助金額為何?何時開始補助?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自100年迄今「每月」實際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輔助費)、薪資收入期間(本項應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
五、聲請人配偶 陳珮純 95、99、100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其100年1月起迄今「每月」之各項收入(包括薪資、津貼、獎金、佣金...等)實際來源、數額暨其證明(本項應完整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明細表及薪資入帳存摺影本、薪水袋、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等,如為現金支領方式,應提出薪水袋、薪資明細表等,並出具雇主提出之在職薪資證明書及雇主聯絡電話,勿概括、省略釋明,勿以收入切結書替代)。
六、毀諾前每月依協商機制應清償之數額及已清償期數併清償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七、聲請人配偶陳珮純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八、提出95年聲請人籌措結婚及生產費用之金額及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