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調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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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調字第266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振旺 等間代位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前揭土地中「登記日期100年5月19日、原因發生日期97年1月29日、登記原因:繼承」之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三、提出當事人欄位及聲明欄位均記載完整姓名之更正書狀並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