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46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永林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8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授權而訂定之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所附事證之繕本,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所檢附事證之繕本各1份
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