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再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抗字第13號聲請人 詹秀勤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日本院駁回其抗告之確定裁定(108年度抗字第363號)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1,000元。
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再審聲請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