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繼字第六四一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甲○○法定代理人 辛成玉
李梅瑛 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繼承拋棄書。
二、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
三、聲明人應提出被繼承人之第三順位繼承人均陷大陸而無法通知之『切結書』。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三元右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日~B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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