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家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選定監護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家聲字第五四號
聲請人甲○○○
乙○○右聲請人聲請選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所定親屬會議成員召開之親屬會議,並將親屬會議紀錄暨各親屬會議成員之戶籍謄本陳報本院(如無法召開親屬會議,請說明無法召開之事由)。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三元右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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