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352號
原 告 廖國良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 律師
被 告 黃松村
被 告 黃有聰
被 告 黃騰輝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 隆律師
蕭智元 律師
複代理人 周軒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6日下午2時40分,
在本院彰化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