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19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1916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李耀文
被   告  彭玉鳳 原名:彭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為臺中市○區○○○路○○○巷○號12
樓之1,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本院並
非被告住所地法院甚明,本院復無其他定管轄之原因,揆諸
前揭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
之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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