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649號
原   告 吉之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籃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金源 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於
訴狀表明系爭不動產(即坐落新北市○○區○○段1828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權利範圍2分之1)之價
額(如提出客觀交易價額估價文件或其他價額證明文書),使本
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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