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1046號
原 告 易君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望蘇 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限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起訴狀所載被告聲請本院以101司執辛字第86562號強制執行
事件,其執行名義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582
號本票裁定」,是否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
第280號本票裁定」之誤?如是,應具狀更正之(並附繕本
3件),及提出上開本票裁定之影本到院。
二、經查,本院調閱上述之執行卷,其執行名義係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80號本票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併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