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1611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曹訓察
被 告 林事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21日下午3時22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廖春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1611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曹訓察
被 告 林事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21日下午3時22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