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2321號
原 告 一路發集運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雲
被 告 陳鈞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被告之戶籍雖設在臺中市○○區○○街○○○號,惟戶籍法為
戶籍登記之行政管理規定,戶籍地址乃係依戶籍法所為登記
之事項,戶籍地址並非為認定住所之唯一標準,次有最高法
院93年度台抗字第393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再按戶籍地址
係依戶籍法所為登記之事項,並非認定住所之惟一標準,但
在私法關係上,住所係決定各項法律效力之中心地。而我國
民法並未強制規定自然人應設定住所,亦未明定應以戶籍地
為惟一住所,故自然人住所並不以登記為要件,乃依一定事
實,認有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認為設定其住
所於該地,民法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同條第2項規定
:「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及同法第24規定:「依一定
事實,足認以廢止之意思離去其住所者,即為廢止其住所」
,而所謂「一定事實」,例如戶籍登記、居住情形、家屬概
況以及是否在當地工作等事實均屬之。是我國民法關於住所
之設定,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之精神,主觀上有久住一
定區域之意思,客觀上有住於一定區域之事實,該一定之區
域即認為住所,故住所並不以登記為要件。經查,被告住所
地係在臺東縣○○市○○路○○○號,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並
提出在職證明書為證,且有原告所提進口報單及存證信函所
載被告住所地均為「臺東市○○路○○○號」可佐,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