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83號原告 簡進福 被告 簡丙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有通行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之權利,並主張如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06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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