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77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寶安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
0號、104年度偵字第26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張寶安被訴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寶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