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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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811號
原   告  傅俊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曉賢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台北光武郵局
000000存證信函行為人」之年籍資料及實際住居所,並檢附該被
告及被告 鐘曉賢 最新戶籍謄本陳報本院,另應具狀補正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備之程式;另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又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被告欄記載被告為鍾曉賢及
「台北光武郵局000000存證信函行為人」,惟就被告「台北
光武郵局000000存證信函行為人」部分,未有其年籍、足資
辨別之特徵及實際住居所之記載,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之對
象,亦難以確定其當事人能力。次查,原告起訴狀於訴之聲
明欄記載:「一、鈞院107司執字第32027號兩造間主張債
權過失相抵事件之強制執行應全部撤銷。二、被告應賠償原
告貳拾萬元自起訴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至清償完畢日為止。」,惟上開107司執字第32027
號案件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案件,而非債權過失相抵事件,
業經本院調卷查閱屬實,是原告此部分之聲實非具體明確,
另原告於事實及理由欄亦未記載其對被告請求給付20萬元之
請求權基礎為何,即此部分未明確記載訴訟標的。爰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者,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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