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89號上訴人 林挺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文松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3,415元、反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930,000元,上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5,883,4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9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