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6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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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658號聲請人 張文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淑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請求金額應繳聲請費3,000元,已繳聲請費2,000元)。
二、提出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原本(因聲請狀所附影本發票日不清)。
三、確認附表所載發票日為103年8月28日,票面金額20萬元,到期日103年10月30日之票據號碼為何?(聲請狀附表所載為WG0000000,所附證物為WG0000000)
四、提出相對人陳淑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