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89號被告即反訴原告 張文松 訴訟代理人 葉玲玲 原告即反訴被告 林挺毅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複代理人 張育瑋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給付租金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500元。惟查,被告即反訴原告於104年3月17日擴張訴之聲明為原告即反訴被告應給付1,58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8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扣除被告即反訴原告已繳納之6,500元,被告即反訴原告尚應繳納10,1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民一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書記官張子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