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45號原告 蘇高福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黃綉盆 、東方酵素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萬元,應徵裁判費9萬5,05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萬4,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