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89號上訴人即即反訴原告 張文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挺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反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裁判費7,27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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