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6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687號聲請人 徐長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紀文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郭人瑋┌─────────────────────────────────────────┐│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02Z0000000000│1│10000│││份有限公司│金││││├──┼─────────┼─────────────┼───────┼──┼───┤│002│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02Z0000000000│1│10000│││份有限公司│金││││├──┼─────────┼─────────────┼───────┼──┼───┤│003│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鴻揚貨幣市場證券投│02Z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資信託基金││││├──┼─────────┼─────────────┼───────┼──┼───┤│004│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鴻揚貨幣市場證券投│02Z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資信託基金││││├──┼─────────┼─────────────┼───────┼──┼───┤│005│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鴻揚貨幣市場證券投│02Z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資信託基金││││├──┼─────────┼─────────────┼───────┼──┼───┤│006│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鴻揚貨幣市場證券投│02Z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資信託基金││││├──┼─────────┼─────────────┼───────┼──┼───┤│007│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鴻揚貨幣市場證券投│02Z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資信託基金││││├──┼─────────┼─────────────┼───────┼──┼───┤│008│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鴻揚貨幣市場證券投│02Z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資信託基金││││├──┼─────────┼─────────────┼───────┼──┼───┤│009│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鴻揚貨幣市場證券投│02Z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資信託基金││││├──┼─────────┼─────────────┼───────┼──┼───┤│010│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鴻揚貨幣市場證券投│02Z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資信託基金││││├──┼─────────┼─────────────┼───────┼──┼───┤│011│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鴻揚貨幣市場證券投│02Z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資信託基金││││├──┼─────────┼─────────────┼───────┼──┼───┤│012│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鴻揚貨幣市場證券投│02Z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資信託基金││││├──┼─────────┼─────────────┼───────┼──┼───┤│013│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保誠金融基金│000000000│1│3000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