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4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NGUYENVANMY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VANMY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NGUYENVANMY因竊盜等2罪,經本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吳祚丞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