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48號聲請人 陳金福 代理人 林文凱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顏迪賢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案列本院103年度上字第74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1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顏迪賢、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案列本院103年度上字第741號),針對第二審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於原審起訴時已聲請訴訟救助獲准,有原審所為102年度救字第24號裁定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之規定,自得暫免第二審裁判費之繳納,其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邱璿如法官陳婷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柳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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