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5號上訴人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登俊 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 律師視同上訴人FREIGHTMANAGEMENTWORLDWIDESERVICES,INC法定代理人CARLOC.DEASIS被上訴人金益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清旗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思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張靜女法官賴惠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