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鼎祥
原告與被告 陳錦陽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12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