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30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謝水金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洪志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志龍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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