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林亞斌
被移送人 林少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8年1月2日以新北警中刑字第107359143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亞斌、林少華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林亞斌、林少華,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12月22日11時2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2人因一時言語不合發生口角,遂於上揭
時、地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被移送人林亞斌、林少華於警訊時之自白。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於
前揭時、地有互相鬥毆之事實,有上開事證在卷可稽,是核
被移送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互相
鬥毆。審酌被移送人林亞斌、林少華,僅因一時言語不合發
生口角衝突就互相拉扯、鬥毆,渠等之互毆行為導致路過民
眾驚恐報警,妨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寧非輕,並參以渠等行
為之動機、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