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簡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四四號
  原   告 倍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純焿
  訴訟代理人  張明仁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川園
右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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