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簡字第13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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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三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
字第九三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
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伍台(均含IC板)、代幣壹仟貳佰陸拾玖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證據:前開犯罪事實,有:
  ⑴被告甲○○之白自。
⑵警局當場查獲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證物。
(3)現場照片六幀附卷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
十五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明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書記官黃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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