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小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小字第9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沈泰昌
       呂承謚
被   告  楊智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叁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
肆仟捌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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