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12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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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
偵字第2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更正如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記載被告甲○○「女」,應更正記載「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1條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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