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張家盛 送達代收人 朱盈彥 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李達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