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4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犯逃亡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0五號),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確定。甲○○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逃亡罪,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八十九年度台判字第一七八號)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培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施鴻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