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等六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應載明下列各事項:1、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2、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3、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一件及繕本六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游紅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徐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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