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重上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21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紀金澤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
張竫榆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紀明晰 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民國109年3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審證人 陳志安 涉有偽證罪嫌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他字第5072號偵查中,此有影響本院訴訟之裁判,經於民國109年3月2日裁定命在該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因上開案件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74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吳崇道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