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74號上訴人 陳鴻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建名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甚明。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
4款、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經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就給付金錢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就刊登道歉聲明部分,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5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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