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1號聲請人 施鍊岸 代理人 葉宏基 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系爭股票繕本、影本或開示系爭股票之要旨及足以辨認
系爭股票之事項(諸如股票號碼、張數及各張表彰之股份數等),以便具體特定公示催告之對象。
二、查本件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之標的係宏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但遺失之佳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前股票,並非係經減資後未換發之股票。因該減資後未換發之股票由於宏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尚未辦理換發領取手續,現仍存在佳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處,並無所謂遺失,而得聲請公示催告,自不待言。因之,有令聲請人依期補正本件公示催告標的之必要。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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